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完成社会主义大学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学院正式学籍在读的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违反学院纪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批评为下列两种:(1)系通报批评;(2)全院通报批评。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结束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结束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
第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违反国家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交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进行处罚。
第七条
对于学生因个人纠纷引起的损坏他人财物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学院可以调解处理。
第八条
几种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况: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者犯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的;
(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
(五)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并有贡献的;
(六)有真诚悔改和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
几种加重处分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加重一级处分,同时具备多项条款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加重二级以上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院声誉的;
(二)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交待事实或者作伪证的;
(三)屡犯不改的;
(四)在处理违纪事件中被发现曾经违纪隐瞒未报或者未被发现,且情节恶劣的;
(五)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酒后肇事的、参与打群架的、先动手打人的;
(七)违纪者事先有预谋、有策划或者伙同他人共同违纪的;
(八)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院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恫吓、威胁的;
(九)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用钱财或者以其他形式私下解决的;
(十)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一)学生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又继续犯错误者;或犯了错误后认错态度差者,均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院纪律除给予处分以外还附加下列责任:
(一)凡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奖励评比和接受资助的资格和参加“优秀毕业生”评比的资格;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二学年内取消各种评先评优,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的资格;
(三)因作伪证造成的后果自负;
(四)在宿舍留宿外人按学院规定缴纳住宿费;
(五)损坏和破坏公物和私人物品的附加赔偿责任;
(六)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卡和证章造成一切后果自负;
(七)因打架、肇事致使对方受伤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费;
(八)因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在就业、报考研究生或者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后果自负;
(九)对其它本条例没有列举的有连带责任的行为,可比照相似条款。
第十一条
对学生处分材料,应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偷盗现金1000元以上的;
(五)蓄意破坏或者偷窃财物折价1000元以上的;
(六)有流氓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七)参与制作、出版、贩卖或复制、传播淫秽声像制品、书刊或激光视盘、计算机软件的;
(八)有吸毒行为的;
(九)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十)酗酒并因此危害治安和公共秩序,或借酒滋事,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十一)参与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或14天以上的;
(十三)考试时,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的;
(十四)累计二次考试舞弊的;
(十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十六)盗用学院名义进行各类欺骗活动或以此谋利,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七)违反外事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
(十八)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它电热器具等引起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十九)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屡次违反学院纪律,受到纪律处分后,经教育不改的;
(二十一)违反学院纪律,情节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鼓动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扰乱教学秩序,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三)偷窃公、私财物,一次盗窃现金或偷窃财物折价500-1000元的;
(四)在营业性场所有陪舞、陪歌、陪酒行为,影响极坏的;
(五)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它电热器具等造成火灾事故的;
(六)聚众赌博或以麻将、扑克牌、游戏机及其它赌具进行赌博,情节严重的;
(七)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情节恶劣的;或使他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的;
(八)观看淫秽物品或在计算机上运行淫秽软件,影响较坏的;
(九)伪造成绩单、学生证、身份证、考试证或其他各类证件的;
(十)一学期累计旷课40—49学时或8—13天的;
(十一)在校酗酒,或借酒滋事造成较重后果,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
(十二)考试舞弊情节较为严重者;
(十三)利用互联网发布有害信息,且影响较坏的;
(十四)利用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十五)违反学院其他纪律,情节较重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
(二)参与赌博的;
(三)偷窃公、私财物,一次偷窃现金或偷窃财物折价250—500元的;
(四)有小偷小摸行为二次以上的;
(五)参与打架,造成对方受伤的;
(六)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
(七)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学校外租房居住的;
(八)有无礼言行、谩骂和恐吓教职员工,影响较坏的;
(九)一学期累计旷课30—39学时或6—7天的;
(十)在考场夹带、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预先在座位周围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以及其它舞弊行为的;
(十一)考生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
(十二)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它电热器具等引起火警的;
(十三)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四)违反学院其它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的:
1.影响正常上课秩序的;
2.在教室或者宿舍及周边地区喧哗、打闹、使用音响量过大,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不听劝住的;
3.未经批准,在教室举行舞会或者进行其它有碍学习活动的;
4.扰乱食堂就餐秩序的;
5.在校内故意摔扔物品,破坏环境卫生、砸伤他人、影响学院正常秩序的;
6.拒绝、阻碍学院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7.无论以何种方式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但影响不大,或一次偷窃财物折价100—250元的;
(二)有侮辱师长行为的;
(三)参与打架事件的;
(四)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伪造或谎报申报材料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或4—5天的;
(六)违反学院外事纪律未造成影响的;
(七)隐匿、毁弃或私自拆他人邮件的;
(八)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进出校园的;
(九)违反学院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
(十)违反学院用电、用水规定的;
(十一)损坏门窗、照明设备、教具、家具、玻璃、公用电话、邮筒、公共书刊等公共设施或者公共财产的;
(十二)在桌上刻划、在建筑物上乱涂画的;
(十三)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十四)违反安全和消防管理的(破坏或者移动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或者移动安全标示、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到校内、无火情下触发报警装置和谎报火情、违反禁烟禁止使用明火或者禁放规定、堵塞消防通道等);
(十五)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的;
(十六)利用网络,非法入侵他人或学院计算机且破坏数据信息的。
(十七)其他未列举的破坏学院公共设施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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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一次偷窃现金100元以下或偷窃财物折100元以下的;
(二)破坏园林设施,毁坏树木的;
(三)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鞭炮或摔酒瓶等器皿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重复领取学生证或假报家庭住址取得火车票优待资格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或2—3天的;
(六)在学生寝室做饭、烧菜、饲养宠物的;
(七)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八)经常攀爬学院围墙,劝阻无效的;
(九)在学院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未经许可在校园或者宿舍内私贮货品(商品)的,转卖个人物品,违章进行交易情节较轻的;
(十)违反社团活动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按照类似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纪事件的调查
(一)学生考场违纪事件,由监考教师当场将违纪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并立即将违纪情况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二)其他违纪事件:
1、只涉及一个系的,由学生所在系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结合学生本人的认错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2、当违纪事件涉及多个系的学生时,由学工处会同保卫处、系等部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凡违纪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纪事件的处理程序
(一)系一级通报批评由各系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全院通报批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
(二)系内的学生违纪事件:
1、拟提出警告处分意见的,由各系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并由学生工作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
2、拟提出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意见的,由学生所在系将调查材料、学生书面检查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会审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
(三)涉及多个系的违纪事件,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会审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
(四)由学院组织临时性检查,发现违纪事件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
(五)考场违纪事件,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
(六)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开除学籍的处分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教务处学工处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机构设在院长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系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直接送交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公告时间为一周。及时通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情况通报制度
(一)院属各职能部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必须在一周内将情况通报学生工作处,以便及时处理违纪学生;
(二)学生工作处将各类学生违纪情况整理后,应及时汇总上报学院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除涉及学生隐私外,学生违纪情况应当在学院内通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受处分后的定期考察制度
对受处分学生进行考察鉴定,应由学生本人将受处分一年内(毕业班学生,受处分未满一年的,至毕业前一个月止)的学习、工作和思想品行等方面情况写出自我鉴定材料,由班团支部组织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系;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考察鉴定材料还须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三十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政治觉悟明显提高,未再受到任何批评或处分,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的,可于其毕业当年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解除处分:
(一)在校期间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的;
(二)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半年内受到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
(一)每年5月上旬,凡已受处分并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解除处分申报表,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各系在全面考察鉴定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因考试舞弊受处分的报教务处,其他处分的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于5月上旬会同教务处核实、审查后,提交院领导审批,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凡解除处分的学生,对其解除处分的决定文件和原处分决定的文件均必须归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其他在读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