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暂行)

 

依据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当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开学院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暂缓注册。已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随原班级学生一起上课,并保留学籍。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暂缓注册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父母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县(市)民政局三级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已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必须及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补注册。

第五条  各系对未按时注册的学生,按旷课记载(因病住院或特殊情况例外)。每学期开学上课的第二个工作日各系向教务处、学工处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并附上请假、未到校的学生名单。

第六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表,学籍表一式叁份,学生毕业时,经教务处审查签章后,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学院存档,一份按班级装订成册存入学院档案室。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根据课程要求,采用开卷笔试、闭卷笔试、或口、笔试兼用、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学生成绩的评定,分别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记分换为百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折换。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实践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有实践环节的,且实践课时在30学时以下的,实践成绩占平时成绩的50%;实践课时在30学时以上的,必须单独进行实践考核,其成绩单列,平时成绩、实践成绩、考试成绩分别占20%、30%、50%,实践成绩不及格的,则该课程的的实践成绩以0分计。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将平时成绩和实践成绩报教务处。

第九条  考试课程条件具备的,期末考试可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集体阅卷。

已建立试卷库、试题库的考试课程,必须使用试卷库、试题库,考试前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卷。非试卷库考试课程,必须拟题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并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调整考试时间。

考查课程成绩由平时学习表现或课程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条  期末考试试卷,任课教师最迟在考核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并评出总评成绩,填报学生成绩登记表,交教务处。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由教务处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其成绩以考勤和课内教学活动情况综合评定,成绩评定时注明为保健班。

第十二条  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各系,经系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填写教务处印制的缓考申请表,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如果申请者本人无法办理以上手续,应委托其他人办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

已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核。

无故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在下一学期参加重修。如重修课程未开班,学生可经过跟班修读或由教师辅导,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重修课程考试。

学生以前各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四门(含四门),给予留级处理。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六门(含六门)的,给予退学处理。留级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的可开除学籍,详见《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凡累计二次考试舞弊则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不计入该学期的总成绩,但学生应参加并记入评优考核内容。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事假,应持有关证明并书面陈述原因;学生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并书面说明原因。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因故需请假,一天以内由带队教师批准,超过一天应向所在系报告,系主任批准;超过三天报教务处批准,请假一周以上(含一周)的学生,实习成绩不得评定。

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数量者,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10-19节或2-3天,给予警告处分;

20-29节或4-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0-39节或6-7天,给予记过处分;

40-49节或8-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学时以上或14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考勤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班主任应及时报系办公室,由系汇总报学工处。任课教师应将本课程缺席1/3以上的学生名单于考试前一周报各系,由系汇总报教务处。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系、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  学生转系、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二)批准转系、专业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再到转入系报到。

(三)学生转系、专业的手续,应当在学生入学半年之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我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系、教务处审核,学院同意,并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转学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请假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家长签字认可,并附有关证明(因健康原因需经指定医院检查),经所在班、系审查,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在家治疗。已办理医疗保险的学生应当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保险规定及时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未办理医疗保险的学生医疗费用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向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及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毕业时间顺延。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六门(含六门)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因学习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报请教学主管院领导审批。非学习原因学生退学由所在系提出申请,送学工处审核,报请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最终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详见《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普通专科(高职)专业标准学制为二年或三年。标准学制为二年的普通专科(高职)专业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为四年。标准学制为三年的普通专科(高职)专业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为五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为表彰优秀学生,对取得毕业资格且平均成绩优秀的毕业生,学院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优先推荐就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第四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原《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等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解释权归教务处。